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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学院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2016-10-14 16:31:10

为了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4]]8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指标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室、校团委、科研处、党委研工部、计财处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部)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主任委员:李永友

副主任委员:赵海利、徐丽玲

其他成员: 董根泰(导师代表)、童光辉(导师代表)、鲍旦颖(研究生辅导员)、吕涛(研究生秘书)、邱燕青(研究生代表)、李辛(研究生代表)。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 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 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具体条件

1.需通过英语六级;

2.各门课程平均成绩需达75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评比程序

(一)各学院(部)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评审流程

1.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5),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于10月18日下午4:30将纸版材料之前上交学院楼427鲍老师处,联系电话:86731179,附件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发送至:baodanying@zufe.edu.cn

2. 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各学院(部)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部)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进度

负责部门

10月14

公布学院评审细则

学院

10月14日-18日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上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1份

学院

10月19日-21

学院初审及初评

学院

10月21日-27

公示评审结果

学院

10月27日

对各学院(部)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并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3日-11日

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其他要求

1.各学院(部)须按照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回避和保密等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2. 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 2016年 8月 31日。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财政税务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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