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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2019-05-16 10:26:02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工作规范管理,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深入落实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

二、工作组织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统筹管理。

组长:李永友

副组长:赵海利

成员:司言武、徐丽玲、沈玉平

学院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另设秘书1人。复试小组负责确定本专业考生面试的具体程序、内容、评分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在面试过程中,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上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三、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1.复试考生资格审核;

2.组织本学院的复试面试工作;

3.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

4.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5.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复试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2019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各专业复试分数线(含单科和总成绩),同等学力考生初试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初试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复试名单统一公布在研究生院网站上。

2.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5。

3.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的校验和报考条件核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审查期间,学院对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必须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未通过或者未完成认证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

4.复试考生须如实向我校提供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复试资格。

(二)主要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原则,在采用多样化方式方法全面考察考生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和综合能力的考查,并加强诚信评判。

2.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原则,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工作规范管理,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

(三)复试内容

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和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给出面试成绩。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回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每生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5分钟(英语听说测试原则上不少于5分钟);同一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相同。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四)成绩计算

1.复试由专业面试和英语听说测试两部分组成。在复试总成绩中,专业面试成绩占90%,英语听说测试成绩占10%。

2.考生总成绩按照初试成绩总分/3*40%+复试总成绩(百分制)*60%计算。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工作

1.学院根据考生总成绩,结合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总成绩等。公示期间拟录取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本学院的复试和拟录取结果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与招生学院及时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

4.实行复议制度。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考生不接受解释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或投诉。对申诉和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我院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

电子信箱:lvtao123@zufe.edu.cn

电话:0571-86754691

通讯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邮编:310018

七、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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