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税务学院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指标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体育测评三项。其中德育分占30%,智育分占60%,体育分占10%。
第五条 学生各类加减分按项记入,本办法规定的加分值或减分值,均为未乘权数前的分值,各项成绩的总分均不超过100分: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 德育× 30% + 智育× 60% + 体育× 10%
第三章 计分细则
第六条 德育测评分 = 德育基础分 + 德育行为加减分。
第七条 德育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确定的大学生行为基本规范作为标准,达到标准者,在德育测评时可得基础分,德育基础分为70分。
第八条 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根据下列行为加分细则,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加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德育方面,达不到标准者,根据下列行为减分细则,以基础分为起点进行减分:
1、违纪处分
类别 |
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分值 |
-2 |
-5 |
-6 |
-8 |
-10 |
注:各级通报、处分的扣分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在当年测评时减分,多次违纪按当年处分之级别累计减分。
2、集体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含通报批评),所在集体的班、学院、校学生干部均按任职加分值相对应给予扣分,其它学生均扣0.5分。
3、批评卡减分。轻度违纪,尚达不到行政处分等不良行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确定减分值,减分值为0.5~1分。
4、学年内,连续两个学期被评为C级卫生寝室,寝室成员扣1.5分,寝室长扣2分;有一个学期被评为C级卫生寝室,寝室成员扣1分,寝室长扣1.5分。
第十条 智育测评分 = 学习平均成绩 + 智能加减分 。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必修课、实验课、限选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考试(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一学年修读的各门课程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之和,除以总学分,即为学生一学年的学习平均成绩,即:
学习平均成绩 = ﹛∑(每门课程成绩×学分)﹜÷总学分
注:(1)体育课成绩不记入智育分。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算,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算。
(2)转专业的同学按转专业后成绩算学习平均成绩。
(3)补考、重修成绩按最高为60分计算。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分的计算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优95分 良85分 中75分 及格65分 不及格40分
第十四条 智育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根据下列行为进行加分(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智育方面,有下列行为者进行相应减分:
1、所学必修课中,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1分,补考、重修不及格者减3分。同时课程不及格、补考不及格的,从高扣分。
2、受学业警告者在原有不及格课程减分的基础上减2分。
3、受退学警告者在原有不及格课程减分的基础上减4分
3、至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未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者,每门扣减3分。
4、旷课每次0.5分,累计3次学院通报批评。旷课以教师课堂考勤、班级考勤、学生会考勤三者为依据,检查形式为抽检。
第十六条 体育测评分 = 体育课成绩 + 附加分。其中体育课成绩:一、二年级为体育课程成绩,三、四年级根据达标等级按(优:86,良:76,及格:60)折算。
第十七条 体育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根据下列行为进行加分:
1、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加分
奖项\级别 |
国家以上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第一名 |
15 |
10 |
4 |
2 |
二等奖、第二、三名 |
10 |
7 |
3 |
1.5 |
三等奖、第四至八名 |
7 |
5 |
2 |
1 |
参赛奖(鼓励奖等) |
4 |
2 |
1 |
0.75 |
注:(1)同一学年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值一次,团体获奖队员名单由组织单位提供。
(2)二级学院级各类体育活动竞赛加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加分标准(低于校级标准)。
2、凡参加二级学院各项体育比赛加0.5分,凡参加校级各项体育比赛者加0.75分,凡参加省、市级各项体育比赛加1分。此类加分不得超过3分。
3、积极参与组织各级体育正式比赛者,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学生具体表现情况在0.2~1.0分间加分。以上1、2、3项不得重复加分。
4、体育类证书作为体育附加分加分(健美操三级+0.5、健美操二级+1)。
第十八条 体育方面考核成绩每学年由体军部向各二级学院提供。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校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和每学年综合测评的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一次,每年9月上旬对上学年情况进行测评,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考评结果在班级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班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学生代表二人组成测评小组(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学生综合测评加分申报表,对照测评办法,回顾总结上一学年本班学生的具体情况并逐个审议德智体各方面情况,排定每个学生的名次,辅导员负责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评定后,由辅导员负责认真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在学生综合测评公布的同时,应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向辅导员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辅导员负责召集测评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三天内答复学生。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应在辅导员答复复议结果后的第二天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三天内将结果通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每年九月下旬前将本二级学院各班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并在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将《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转学生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总分之和除以学年数为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表现综合测评总平均分,按总平均分从高到低排出名次,根据政策,按名次先后享有优先选择就业等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而确需加(减)分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细则相应标准进行加(减)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税务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财政税务学院
综合测评以及评奖评优工作时间进度表
10月12日—14日 公示综测加减分。
10月16日—18日 公示综测成绩排名。
10月19日 各班上交综合测评汇总表
10月21日 确定奖学金名单,上报学院
10月22日 各班上交评奖评优表格,学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