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各班:
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8〕17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名额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2019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名,各相关学院可报送推荐名额1名,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019年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2名。学院按照评审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如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的,剩余名额由学校收回,由学校组织竞争性评审。
学院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较多的,可按不超过初次分配名额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并排序(初次分配名额小于等于3人的,可推荐1人),参与竞争性评审。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主任委员:李永友
副主任委员:赵海利、徐丽玲
其他成员: 童光辉(导师代表)、董根泰(导师代表)、周健健(研究生辅导员)、吕涛(研究生秘书)、陈广煜(研究生代表)、王童晶(研究生代表)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限前三作者);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三成员);
(5)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限前三作者);
(6)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具体条件
1.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
2.各门课程平均成绩需达75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评比流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上交学院。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事后不再受理。
2.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各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3),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或二次评审,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进度 |
负责部门 |
9月20日 |
公布学院评审通知 |
学院 |
9月21-25日 |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上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1份 |
学院 |
9月30日前 |
学院组织初评 |
学院 |
10月11日前 |
学院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学院 |
10月17日前 |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或组织竞争性评审 |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10月18日-24日 |
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七、其他要求
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19年8月31日。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附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学院初次名额分配表》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3.《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