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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2010-06-28 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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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财院〔2010〕97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与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的界定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科研处组织申报、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批准下达的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具体包括:

(一)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国家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浙江省教育厅及其它正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三)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及其它符合纵向科研项目条件的项目。

第二条  申报程序

纵向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

(二)科研处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校内申请,科研处、有关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请校内外专家评审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我校为参加单位的项目,申报时须到科研处备案。

第三条  立项程序

(一)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须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并交科研处备案;

(二)科研处将项目批准书、立项通知、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项目材料,归类建立项目研究档案,项目完成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三)有到款的纵向项目,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建立科研经费卡,对有配套的纵向项目分设A、B经费卡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计划的实施、检查与结题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全面负责,有关学院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并检查督促项目研究按期完成。

项目承担人不得自行变更研究计划。如确需调整的,须将修改方案经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未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项目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检查情况由科研处备案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因故中止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调离学校,则应对在研的科研项目作出安排,如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调整方案应经科研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计划任务完成后,经科研处初审,由项目组负责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结题工作。项目的结题,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

第五条 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必须及时通过科研处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归档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批复书、结题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等有保存价值的科研资料。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二)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中的职责和权限。

1.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审批科研经费划拨,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2.财务处负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或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4.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接受上级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承担人凭项目经费卡使用经费,项目组成员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经费开支由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项目负责人为校机关的由科研处审核。

(三)经费的转拨

课题组一般不得从学校财务帐上划出科研经费。如确需划出,所有转拨经费须附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作证明,转拨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并经科研处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同时,扣除划出款项的科研工作量和配套经费。

(四)管理费的提取

纵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单项最高限额为3000元,立项主管部门有最高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

(六)经费支出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照经费下拨单位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未有特殊规定的,参照下列开支范围:

1.资料费: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

3.小型会议费:用于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费用,如场地租赁费、设备使用费、会议资料费等。

4.计算机使用费:用于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

5.印刷文具费: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誉写费等。

6.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8.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9.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10.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须科研处会签。

11.出版/鉴定/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成果鉴定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人员劳务费:纵向科研项目人员劳务费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额的15%,若课题有最高限额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国家社科基金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13.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除有专门规定的以外,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14.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七)其它事项

1.学校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校级课题经费使用参照配套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人员劳务费应按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项目负责人因故要求中止的项目,将追回已拨经费。对于到期尚未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延期报告。在延缓期内未完成的,作撤项处理,将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追回已开支的经费,并且在今后两年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4.对不按规定报送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将停止办理报销。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浙财院〔2009〕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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