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职工通勤津贴和年度奖励办法

2010-06-18 10:58:14

鉴于学校实行下沙补贴的现状,为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推行有效的奖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勤津贴和年度奖励标准

通勤津贴和年度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其中,通勤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年度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通勤津贴的发放对象与要求

(一)通勤津贴的发放对象

通勤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身份应聘到东方学院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不具有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身份但参加学校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应聘到东方学院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通勤津贴的发放要求

1.获得通勤津贴的人员必须根据所聘岗位职责的规定按时出勤工作;

2.管理人员因病假、事假、旷工等原因缺勤,需按不在岗天数扣发通勤津贴,每天扣发通勤津贴标准另行制定;

3.教学科研人员未完成年度教学工作定额,需按未完成工作当量比例计算扣发通勤津贴。

三、年度奖励对象与要求

(一)年度奖励对象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达到要求的东方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考核符合要求者可获得年度全额奖励。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额取消当年年度奖励:

1.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者;

3.当年发生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者(东方学院教学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4.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获E级或连同以前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达两次(含)以上D级者;

5.当年学院内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评教”成绩不合格者;

6.当年实际到岗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

7.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的其他不能获得年度奖励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扣发当年年度奖励金额:

1.因未完成院内本科教学工作定额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按未完成工作当量比例计算扣减奖励金额;因考勤原因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减30%年度奖励金额;

2.当年实际到岗工作时间满3个月但不满1年者,按未到岗月数占全年月数的比例扣减相应年度奖励金额。

四、通勤津贴和年度奖金的发放

(一)教职工通勤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5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管理人员每月按照考勤结果核发;教学科研人员每月按照标准预发,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根据教学工作定额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二)教职工年度奖励按年发放,于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计算发放。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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