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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学院班委考核办法(试行)

2018-09-14 13:12:44

财政税务学院班委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班委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班委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严明纪律,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考核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学院所有班委参与考核。

第三条 考核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班委考核分为辅导员评价和班级同学评价两部分,各占50%和50%。

第五条 班委考核每学年一次。

第六条 考核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制。原则上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20%。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2017级开始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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