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实现教授治学,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学校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精神,决定成立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财政税务学院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咨询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院党委的政治领导,与学院行政班子相互协作,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接受校级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下同)的指导。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财政税务学院所涉学科、专业内的全体教授组成。外部引进的教授和年度晋升的教授,在本年度经过确认后自然成为教授委员会的成员。院长、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书记为当然委员。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非学校(含学院)党政领导的教师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批准、学校备案。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四)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一年。
第六条 为了与学校中层换届年限保持一致,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无故连续三次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全体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 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持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回避义务。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为学院发展献计献策,当好学院领导的决策参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教授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四)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五)在职称晋升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岗位竞聘、推优报奖和项目申报中,负责对本学院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
(六)决议学院学术性问题
(七)向学院及时、准确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院长和每位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各种决议应报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院委托,受理有关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教授委员会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须2/3以上(含)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委员的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应允许与议题有关的教师旁听会议。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应由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交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的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议定。有2/3以上(含)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重要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以学院发文形式公布,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如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提请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组织重议,提请重议的决议须再获到会委员的4/5以上(含)赞成方为通过。若院长对再次通过的决议仍有不同意见,须将该项议题报学校裁决。
第十九条 教师如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并做出书面回复。若进行复议,学院党委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应当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格保密。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建立任期报告制度,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教授委员会任期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应对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的工作报酬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补助办法进行(学校、学院领导不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税务学院
2016年6月8日
附件:
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沈玉平
副主任委员:金戈、赵海利
委 员: 钟晓敏、王奎泉、张守凯、张雷宝、龚刚敏、吴利群、
沈玉平、李永友、杨春玲、司言武、赵海利、金 戈、
骆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