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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科研业绩综合奖奖励办法

2010-06-28 11: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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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财院〔2010〕95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科研业绩综合奖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科研业绩综合奖奖励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财经学院科研业绩综合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多出高层次、高质量的优秀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业绩综合奖奖励的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且奖励之日前没有调离我校的教研人员。

第三条 科研业绩统计范围:年度内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公开出版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专著、发表在国家一级B以上刊物学术论文、获副省级以上奖励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成果。以上成果的第一作者以及获奖者的单位署名均须是我校。

第四条 科研业绩综合奖最低科研工作量须达到300分。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依照《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名额控制在全校教研人员总数的10%以内;获奖名额中一等奖占15%,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55%。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人;二等奖,6000元/人;三等奖,3000元/人。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的颁奖时间为每年的教师节。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浙财院〔2009〕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0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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